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密信息管理,维护公司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并采取保密措施,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实习生、临时性聘用员工、试用期员工)都有保守公司保密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保密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密级确定和保密范围
第五条 公司保密信息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保密信息按以下原则确定密级: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员工的薪资收入及奖金等信息为绝密级;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机密级;员工个人档案、合同、规定等信息为秘密级。
第六条 保密信息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技术秘密是指公司自主或与其他个人(机构)共同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公司带来经营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公司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设计、建立的技术交易登记和托管系统、交易系统、竞价系统及其他网络信息系统和软硬件设施的技术方案、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也可以是某一平台、系统、软硬件设施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经营秘密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独特性、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经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项创新成果及相关资料;投资人(机构)信息及各类项目信息;各类交易数据;各项业务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各种经营计划、工作方案、工作报告、财务数据及会议纪要。
第七条 公司保密信息范围。
(一)组织与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机构及组织架构的变动情况;
2.经营管理层人事变动;
3.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其他相关资料。
4.来自国内外的投资;
5.银行存、贷款情况;
6.审计、评估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
(二)经营管理及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展战略与实施策略;
2.公司招投标项目的标底及投标书内容等信息;
3.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定计划、经营项目及各项目资料;
4.专门人才的招募动向和计划;
5.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及其他各种会议的议案、记录及决议,年度报告、总结、规定、档案及其他重要文件资料;
6.客户及项目渠道信息;
7.市场调研报告;
8.各类产权交易项目成交前需保密且与项目相关的信息;
9.公司的营销手段、公关及宣传策略;
10.公司的客户网络、获取项目的渠道、与其他机构合作项目中需保密的信息等。
(三)有关新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以书面、电子或其他物理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方案、数据、程序、诀窍等;
2.公司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的研发项目或成果;
3.公司准备或已经申请申报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
4.公司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5.公司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的研究或技术项目;
6.新的软硬件设备及装置的使用和添置;
7.如员工属公司合作单位的科技人员在执行公司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成果;
8.新产品的开发计划、组织、试验过程及有关数据等。
(四)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是否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诉讼、仲裁;
2.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
3.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动向和进度等。
(五)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规定需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是保密信息的权利人,对保密信息拥有下列权益。
(一)占有权。即公司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管理、控制权,未经许可,包括员工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违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使用权。即公司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在不违反法律、妨碍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包括员工在内的任何人无权干涉。
(三)受益权。即公司有权从商业秘密的占有、使用、处置中获得经济利益。
(四)处置权。即公司有权处置其商业秘密,包括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他人有偿使用商业秘密,形成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将商业秘密整体转让他人,自己不再占有和使用;将商业秘密公布于世,使之进入公有领域,对社会做出贡献。
第九条 公司保密信息不包括员工从公共领域已经知悉的信息,如果员工已经知悉这样的信息,员工应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信息名称和来源,以此证明有关信息无秘密性。如员工未按此办理,则视为员工是从公司获知的保密信息。
第十条 员工从公司之外的非公共领域的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司的保密信息,员工应按照其从公司获知的保密信息一样予以对待,除非该保密信息已经为公共领域所知晓。
第十一条 员工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归公司所有。员工为公司所作出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作出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项目信息、投资人信息、发明、设计、课题研究成果、改进或所发现的任何资料或程序等),员工应在该等成果接近可成功的应用阶段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应视员工职务成果的潜在价值,给予员工一定的奖励,该成果归公司所有,视为公司保密信息。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保密信息,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密级文件;对于绝密级文件的处理,需经总裁审批同意。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密级文件,由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于绝密级文件的传递,需经公司指定员工专程送达。
(三)密级文件需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四)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保密信息的,应报总裁批准。
第十三条 举办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三)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四章 员工的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员工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保密信息,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保密信息,不得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 员工不得为谋取个人利益直接、间接使用公司保密信息,也不得使任何第三者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公司保密信息。
第十六条 员工因工作保管或接触到公司客户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妥善对待并报告、提交给公司相关部门,未经许可不得超出文件的使用范围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保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虽被公开,但未产生使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整体成为公知知识或信息从而破坏其价值的,员工应对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需对职务成果申请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时,员工应配合签署任何必须的文件及采取必要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员工与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非职务发明和掌握的资源,公司有优先受让权。在同等条件下,员工应当将商业秘密许可或转让给公司使用。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合理的报酬。
第二十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或离职后的两年内,所做的非职务发明,员工享有其权利。但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并经公司确认,经公司确认的非职务发明,按本规定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关系所获得的有关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应当做好详细的工作日志,并对工作日志进行整理,根据工作日志形成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员工对工作日志及工作总结等相关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涂改、披露或泄露、使用。员工离职时,应将工作日志完整无损的交回公司。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不得向公司其他员工询问、探听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涉及本规定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员工发现公司保密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直线主管上级;直线主管上级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离职前,应清退所有属于公司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数据、模型、实验记录、工作手册及与工作有关的往来信函、传真、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工作日志、文件、软盘等,并与公司指定人员列出清单、签字确认,员工不得保存或带走任何与清退资料有关的书面或电子复制件。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员工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将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泄露公司保密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相关保密措施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保密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二十六条 员工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将予以辞退并酌情追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保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保密信息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门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起执行。
我已阅读并了解上述规定,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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