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交易市场发展,培育和带动优秀人才参与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所”)相关业务活动,并规范其规范交易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符合中技所技术经理人资格认定标准,以独立技术经理人身份在中技所进行技术交易或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
该自然人不是也不视为中技所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经理人开展的业务活动范围包括:技术经纪、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运营、投融资服务等。
第四条 中技所技术经理人采取动态评价机制,对于违反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或长期不开展活动的技术经理人实施退出机制。
第五条 技术经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技术交易规则,以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为宗旨,公平互利、诚实守信,共同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发展。
第二章 技术经理人的申请
第六条 中技所技术经理人采取自愿申请、平等协商并经中技所审核的方式。
申请成为中技所技术经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技术经纪、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运营、投融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二)掌握一定数量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业务资源;
(三)在技术识别、技术对接、知识产权、法律、金融或科技管理领域有一定专长;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非中技所在职员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成为技术经理人:
(一)具有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裁决的;
(二)其他不能成为技术经理人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成为技术经理人,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中国技术交易所技术经理人申请表》;
(二)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技术需求或知识产权交易等项目信息(申请时提交不少于3项);
(三)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专业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
(四) 身份证明文件;
(五) 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格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 中技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中技所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有资格参加中技所组织的技术经理人培训。通过培训考核的,获得中技所技术经理人资格。
第三章 技术经理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中技所技术经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利用中技所信息平台浏览、搜寻、检索、发布与技术交易相关的详细信息;
(二)利用中技所平台开展技术对接及交易经纪等服务,并依照相应法规及《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佣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获取相应收益;
(三)参加中技所为技术经理人提供的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并优先参与中技所举行的各类活动;
(四)对中技所其他技术经理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申诉;
(五)申请取消技术经理人资格;
(六)享受由中技所提供的其他技术经理人服务。
(七)对中技所技术经理人资格认定、年度认证、资格取消等结果有异议,或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业务分配、佣金分配等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中技所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技术经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技所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依法维护技术交易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三)每年通过中技所指定方式提交不少于10条真实、有效的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交易供需信息,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四)根据中技所要求参加年度评议及相关问卷调查;
(五)以中技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必须获得中技所书面授权。
第四章 佣金分配
第十三条 技术经理人与中技所应对交易佣金进行分配,分配比例参考《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佣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一般情况下如双方无异议,则按照《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佣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参考比例执行佣金分配。但双方均有权提出变更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重新确定分配比例(佣金分配比例商议结果应在双方签署合作协议之前确定)。
第五章 技术经理人年度认证
第十四条 技术经理人实行年度认证,认证内容包括:
(一)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技所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
(二)是否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提交有效的项目供需信息;
(三)是否利用中技所平台积极开展业务活动;
(四) 是否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 是否存在有损中技所声誉或技术经理人共同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技术经理人年度认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技术交易所技术经理人年度认证申请表》;
(二) 新增的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专业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
(三)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中技所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站信息平台、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年度评议每年进行一次。中技所通过网站信息平台、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通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证的,,其技术经理人资格自动终止。
第六章 技术经理人资格的终止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中技所技术经理人资格将被终止:
(一) 技术经理人向中技所提交退出申请书并经中技所核准;
(二) 技术经理人未按照年度认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证;
(三) 经第三方举报或中技所调查发现,技术经理人违反中技所交易规则,给中技所或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中技所内部讨论确认后,向技术经理人本人发出资格终止通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技所对技术经理人进行认证和评价,对其提供技术信息平台、业务交流、管理培训等服务,双方合作开展技术交易业务,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技术经理人作为独立自然人开展业务过程中的相关行为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中技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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