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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副院长遇成果转化难题:想获得股权?要放弃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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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校方查阅组织部文件后告诉他,副处级以上干部不能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多次沟通后,副院长提出想辞去副院长职务,以便获得股权。“但副处级职务也不是想辞就辞的呀,要经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党委会没有批准他辞职,所以这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就搁置了。”

为推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让更多的高校、科研院所成果变成现实生产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表决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国务院今年2月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允许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不担任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份奖励。然而,上海大学一名学院副院长在成果转化中,却被告知不能获得股权奖励,因为他是副处级干部。这是为什么呢?

在今天举行的市科技党委“科学家月度座谈会”上,上海大学科技园总经理潘志浩反映了相关情况。据了解,这名副院长领导的科研团队,与企业达成了合作意向,打算把他们的职务发明专利作价40万元,以无形资产入股。根据上海大学相关规定,定价低于1000万元的科技成果实现转化后,科研团队可以获得50%的股权奖励。也就是说,副院长团队可以获得价值20万元的股权。

然而,这名副院长的行政级别是副处级。校方查阅组织部文件后告诉他,副处级以上干部不能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多次沟通后,副院长提出想辞去副院长职务,以便获得股权。“但副处级职务也不是想辞就辞的呀,要经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党委会没有批准他辞职,所以这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就搁置了。”潘志浩说。

出席座谈会的市科委副巡视员刘勤表示,他认为学校可以决定给副院长股权激励,因为国务院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对这种情况已有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然而潘志浩斩钉截铁地回复:“不行!我们学校要遵守组织部文件的规定,不敢给他股权啊。”

这件事引起了与会高校、院所技术转移部门负责人的热议。不少负责人认为,高校的很多科研带头人、成果主要发明人有行政级别,如副校长、院长、副院长。他们领衔的团队在成果转化中,如果不能获得股权激励,那么我国正在构建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失效,客观上也会阻碍一大批实验室成果进入产业化进程。也有负责人提出,高校应加快“去行政化”进程,取消学院院长这类领导岗位的行政级别,这也是解决“副处级以上干部不能持股”难题的一种办法。

 

作者:俞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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