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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允许公开询价以及有行政职务科研人员依法获取报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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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担任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按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是广东省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制度的一项政策措施,7月27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将此写进了法规条文。

在分组会议审议现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进一步增加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内容,防止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外流”。在上位法允许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发机构以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价格的基础上,该条例草案进一步提出允许以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挂牌交易和拍卖前的基准价格,并允许担任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按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建飚在审议中建议,条例草案应适当增加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内容,并在国有资本收购方面研究探索新路子。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王波则关注到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外流”现象,“广东高校的部分科技成果到江浙一带实现了转化,并没有留在广东。”他认为,除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问题,还要在土地、税收等政策扶持方面多作考虑,让科技成果能在广东实现转化。


成果转化审批备案全取消

省科技厅厅长黄宁生作说明时指出,当前,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积累了大量科技成果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率低,科技成果难以进入市场。

对此,条例草案列了11个条款对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进行了规范。其中,普遍关注的是条例草案明确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自主决定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事项,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

条例草案还鼓励他们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其取得的市场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后,可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科技成果并非标准化商品,成本难以衡量,价值缺乏参照物,怎么定价?条例草案在上位法允许以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允许以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挂牌交易、拍卖前的基准价格。

市场化项目由企业牵头实施

条例草案建立了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制度,发挥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明确“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由企业牵头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条例草案还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同时,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补助。

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

根据此前出台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和本条例草案的规定,科研人员将从成果转化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和奖励。条例草案提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为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如何认定?条例草案规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科研项目管理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参与转化科技成果的人员变更、工作分工、实施进度和工作成效等实际工作量信息,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的确认依据。另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可以规定或者与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奖励比例最低为60%

目前,我省已出台《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下放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和收益权,提高转化收益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

根据条例草案,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

另外,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条例草案还明确“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扣除完成本次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包括谈判费用、专利维持费和税金等相关费用。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规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未履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义务,情节严重的3年内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申报自主创新项目。


来源:东方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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