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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成员机构协定【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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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

成员机构协定(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交易市场发展,创造良好交易环境,规范交易行为,在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与成员机构之间有序开展相关合作,特制定本协定。

第二条 本协定适用于符合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成员机构加入条件、自愿申请、平等协商并经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核准,以成员机构身份在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进行技术交易或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机构(以下称“机构”)。

第三条 本协定所指成员机构包括以下八个类别:

(一)国际技术转移行业组织:指国内外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工作的专业组织,如北美技术转移经理人协会(AUTM)、英国大学知识商品化协会(PraxisAuril)、澳大利亚知识商品化协会(KCA)、欧洲科学与技术转移行业协会(ASTP)、南非研究与创新管理协会(SARIMA)等;

(二)相关专业、学科、产业的非政府组织与非盈利组织,如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等;

(三)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办公室:指高等院校内设立的负责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许可、技术授权等工作的内部机构,如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麻省理工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等;

(四)科研机构技术转移办公室:指长期有组织地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机构,如中国工程院、魏兹曼科学研究院、弗朗西斯·克里克研究所等;

(五)研究型医院产业化机构,如德州医学中心(TMC)、麻省总医院等;

(六)高科技型企业研发部门、技术转移部门,如微软研究院、阿里研究院等;

(七)政府平台机构:指由政府建立的国际技术交易平台与官方机构,如英国创新署、以色列创新署、德国联邦外贸与投资署等;

(八)提供拍卖、招投标(评审)、竞价、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知识产权评价、中介代理、交易撮合、融资对接国际技术交易相关专业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第四条 本协定所指成员机构包括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如下个人:

(一)上述成员机构中提出以个人身份加入联盟的专业人士;

(二)国内外重点前沿技术领域专家;

(三)科技创新型企业创新创业家。

第五条 成员机构应当遵守国际准则和落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相关协定,以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为宗旨,公平互利、诚实守信,共同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发展。

成员机构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申请成为成员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和必要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成为成员机构:

(一)具有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所属国家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国际仲裁机构裁决的;

(二)其他不能成为成员机构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成员机构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成员机构申请表》或《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个人成员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注册文件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局登记号,其他证明成员机构主体资格的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申请个人身份证明;

(四)相关行业资质证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格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 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自收到加入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 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审核通过后,申请机构取得成员机构资格。

成员机构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各项业务制度开展相关业务及宣传工作,参与建设并利用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技术交易信息浏览、搜寻、检索、发布,以及进行技术交易或提供技术交易服务;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各项业务,并优惠享有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及其他成员机构提供的增值服务(具体优惠比例另行协议约定);

(三)共同推动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开展的战略研究工作,并推动形成国际技术交易服务方面国际合作共识,共同形成合作模式与推进方案;

(四)参加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为成员机构提供的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联合推动举办、或优先、优惠参与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举行的各类活动;

(五)推动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成员机构项目资源共享,根据重点前沿技术领域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形成工作计划;

(六)参与共建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工作,并享受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提供的其他成员机构服务。

第十二条 成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和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业务规则;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三)依法维护技术交易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四)根据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要求,确保提供、发布相关信息以及其他资料和证明文件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未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五)同意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发布成员机构简介、成员机构宣传资料等相关信息;

(六)建立并整理相关业务档案在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备案,并及时更新成员机构信息;

(七)以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名义对外从事技术交易等任何活动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书面同意或授权后方可开展。

成员机构年度评议

第十三条 成员机构实行年度评议,评议内容为:

(一)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协定;

(二)是否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是否存在有损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声誉或成员机构共同利益的行为;

(四)其他应成员机构要求需要评议的事项。

成员机构年度评议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成员机构年度评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员机构年度评议登记表;

(二)规定期限内信用年度报告的打印件(如有);

(三)行业管理部门年检证明(如有);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书面评议,并在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内部公开评议结果。

第十六条 对通过年度评议的成员机构,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签署通过意见,成员机构资格继续;未通过年度评议或拒绝参加年度评议的,成员机构资格终止。

第十七条 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将成员机构年度评议结果适时予以公布。

成员机构资格的终止

第十八条 成员机构有下列情况的,实时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一)未通过年度评议的;

(二)提供的资料或文件虚假、隐匿或不完整的;

(三)违反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交易规则,给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及其他成员机构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九条 成员机构主动申请注销资格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向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提交终止成员机构资格申请书及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成员机构不再符合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规定的成员机构资格条件,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有权单方面终止其成员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十五天。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成员机构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报备:

(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机构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出资人等发生变更的;

(二)主要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或诉讼(仲裁)的;

(四)需向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报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对成员机构进行认证和评价,对其提供技术信息平台、业务交流、管理培训等服务,双方合作开展技术交易业务,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成员机构的业务行为由成员机构单独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协定自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国际技术交易服务联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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