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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通过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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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7日,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制订的《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的实施,对于完善我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吉林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条例》以解决我省技术市场管理实际问题和贯彻保障上位法的具体落实措施为重点,共计六章43条。本次立法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为统领;为配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废除了已经进行清理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与政府“放管服”改革相衔接,突出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的服务监管职能;明确了有关行政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交易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强化了技术市场发展的扶持与鼓励措施。

新《条例》特点是:建立了政府主导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技术市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了农村技术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鼓励创办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提高量化了科技人员转化成果奖励标准;规定了政府可以对技术交易受让方和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给予奖补等。

《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于1989年由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97年、2001年、2002年和2004年进行了修订。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完善技术市场建设,更好的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我厅自2014年开始全面重新制订《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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