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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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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支持科技服务资源共享,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市科技局结合吉林市实际,起草了《吉林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意见请在公告期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科技局反馈。公告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7日。

联系人:赵倩  电话:62021502

邮箱:jlskjjh@163.com

吉林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要求,优化财政资助方式,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决定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企业、科技工作者所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向经过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科技工作者在吉林市科创云平台上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和申请兑付。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普惠公平、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创新券政策,编制预算,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

吉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与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所有在吉林市科创云平台上登录的吉林市本地注册的企业和在本地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在完成科技项目自主立项后,结合创新积分情况,领取科技创新券。

第七条  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可以在吉林市科创云平台提出申请列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库。由科技局委托进行创新券管理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入库的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合格的服务机构将予以公布,并进入吉林市科创云平台服务机构名单。

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申报材料

1、 创新券服务机构申请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扫描件或照片);

4、 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5、 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6、 可以选择提供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创新券适用于企业、科技工作者在完成科技创新项目过程中所需要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性和综合性科技服务。按照逐步推进的原则,先期在科技情报查新、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评价、财务记账服务等服务领域试行。具体的服务事项清单,由市科技局发布和动态更新。

第九条  企业和科技工作者在吉林市科创云平台上完成自主科技项目立项的程序后,平台会根据项目类型、投资总额、创新积分等指标自动激活科技创新券申领窗口,项目申报人点击领取按钮就可以申领科技创新券。领取科技创新券后,可以在平台上选取需要的科技创新服务类别与公司,在网上填写标准的服务合同,获得有关的服务。创新券最多只能支付合同款项的50%。创新券有效期自申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条  服务机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在线提交创新券兑付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收取的每个客户的电子创新券编号,及对应的服务合同、服务结果报告、到款凭证、发票等,申请兑付。

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予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

    吉林市科创云平台常年受理兑付申请,每季度集中组织专家评审,并在下一季度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上年度一定比例以上有创新券兑付记录的服务机构及对应的申领使用主体开展随机抽查,并将服务诚信、服务质量等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创新券的申领使用主体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申领、使用和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市科技局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创新券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1 月 17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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