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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布省级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打造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策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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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需具备10个条件;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加强和规范全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其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日前,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修订完成了《辽宁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辽宁省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一定科研优势特色的高等院校为依托,按照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原则,将高等院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它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高校师生创业的实践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基地。

  《办法》提出,申请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需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运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70%以上;具有边界清晰、布局合理、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园内在孵企业30家以上,其中20%以上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等院校有实质性关联等10个条件。辽西北地区高等院校建设省级大学科技园,在相关指标方面可适当放宽。

  运行管理上,我省对省级大学科技园运行情况实施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底之前应向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绩效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并优先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推荐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省级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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