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资讯大厅> 政策法规> 地方科技政策> 华北> 山西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发〔2021〕95号)于2021年12月20日印发实施,对于指导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科技厅按程序编制完成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二、主要内容

《补充规定》融合了《重组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体系方案》(晋科发〔2023〕85号)相关精神和内容,是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发〔2021〕95号)的调整和补充,相关精神一脉相承,相关内容更加明确具体。主要内容共分10条。

第一条为省重安全工作遵循的原则,参考《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指出为省重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依托(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筑牢安全防线。

第二条为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增加了归口管理单位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省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为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增加了履行省重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为省重申请建设条件,与《重组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体系方案》(晋科发〔2023〕85号)要求一致,增加了符合安全标准、整治“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等要求。

第五条为依托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为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省重主任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明确了涉及危险物品的,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为已获批建设的省重,在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时,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解释单位、施行日期、实施期限等内容。

】 【打印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和分享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 如果您发现网站的内容侵犯了您的合法权利,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予以修改或删除,联系电话:010-62679508,邮箱:service@ctex.cn。

【网友评论】
昵称: [查看评论]

Copyright(C)2014,China Technology Exchange Information Service platform,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 │ 业务洽谈:010-62679553 │ 投诉电话:010-62679587
关于我们 | 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加入我们广告投放
京ICP备09093569号-1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96号

中技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