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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江西省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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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近日,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健委、省社联、省科协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科发监字﹝2019﹞105号)。

《实施办法》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任务:一是完善责任体系。明确科研活动实施单位为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求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责任追究等制度;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定期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学术论文、技术研发等科研成果开展全覆盖核查;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项目组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二是建立管理机制。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科研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研活动管理全过程,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科研项目推荐、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须签订诚信承诺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在科研表彰奖励、人才计划资格评选、职称评定、学位授予、项目评审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必经程序,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严厉打击“买卖论文”行为,对在列入黑名单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评审评价中可不予认可;推进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或数据库建设,建立覆盖科研项目指南编制、申报、评审、立项、实施、评估评价、结题验收等全过程以及成果应用情况的诚信记录。三是认定失信行为。对科研活动实施单位、第三方科研服务机构、咨询评审审计专家以及科研项目负责人等参与科研活动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了认定。四是加强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作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确定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对引发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建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区分情况给予处理,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推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在公共采购、评先创优、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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