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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条例提交一审,拟打造张江区域创新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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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在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上海市科委主任张全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解读。《条例(草案)》共10章68条,包括总则、创新主体、创新人才、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与社会发展、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设、聚焦张江、附则。

细化和深化科创中心建设的目标

《条例(草案)》对已有政策文件所明确的科创新中心建设目标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深化,更加突出创新策源力,提出要把上海建设成“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生态优良、创新治理完善的科技创新中心”“全面增强创新资源配置能力和创新策源能力,成为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枢纽,引领学术新思想、科学新发现、技术新发明、产业新方向,为中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第三条)。

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和动力

《条例(草案)》根据各类主体在科创中心建设中的特色功能,按照分类支持、公平参与的原则,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动力和活力。

一是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平等参与。为各类创新主体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开放的平台和市场,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十条)。

二是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扶持力度。明确建立科技创新企业的分类支持机制,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创新产品首购订购等方式,支持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发展,同时推动国有企业的科技创新(第十一条)。

三是落实科研事业单位自主权。进一步明确、细化科研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编制使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设备采购等方面的自主权(第十二条)。

四是促进科技类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科协、行业协会、学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组织以多种形式参与科创中心建设(第十三条)。

五是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是本市推进科创中心建设的重要力量,可以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政策。对于社会组织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放宽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份额的比例要求(第十四条)。

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

《条例(草案)》规定: 一是在人才培养方面,建立科技创新人才梯度支持机制,对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给予普惠性支持;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持续稳定支持(第十五条)。

二是在人才引进方面,完善境内人才落户政策,优化境外人才工作许可、居留证办理 和出入境管理流程(第十六条)。

三是在人才流动方面,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同时明确,经所在单位同意,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职创办企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四是在人才评价方面,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人才评价制度,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分类评价机制,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第十九条)。

五是在收入分配和配套保障方面,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一是保障和促进创新源头培育。在项目资助、考核评价、项目承担单位确定等方面,科学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二十三条);支持非共识项目研究,立项时可不受专家评审意见或者评审结果的限制(第二十五条);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牵头组织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第二十六条)。

二是推进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等资源共享,提供共享服务的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同时,根据分级分类原则,向不同主体提供科技报告共 享使用服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是加快科技创新产业化培育。进一步扩大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允许其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给予成果完成人,促进科技成果由 “纸”变成“钱”(第三十条)。建设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特色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推动先进技术在公共安全、医疗健康、生态环境、城市建设与管理等领域的广泛运用(第三十五条)。

打造张江区域创新极

《条例(草案)》明确了三个“张江”的功能定位:

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是推进科创中心建设的关键举措和核心任务;张江科学城是建设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核心载体,是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园;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示范区域。

在此基础上,重点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设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明确在张江优先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和协同创新网络建设,加快国家实验室等国家战略性科技力量的培育,把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基础平台(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

二是建设张江科学城。推动建设集创新创业、生活学习和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现代新型宜居城区,把张江科学城建设成为科学特征明显、科技要素集聚、环境人文生态、充满创新活力的世界一流科学城(第六十五条)。

三是推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改革创新。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管理体制机制、财税政策、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的先行先试。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示范区各园区建设和发展,有关科技创新的政策及体制机制改革举措,应当优先在示范区各园区施行。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科技创新企业。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是推动创新创造的生力军。《条例(草案)》对科创企业的支持作了专门规定。本着不问出身、不问所有制、拼活力、比贡献的原则,不再按照企业所有制属性分别规定支持措施。

关于科创中心承载区。承载区是科创中心建设的空间和硬件基础,也是激发各区创新活力和积极性,共同参与科创中心建设的重要载体,目前各区都基于各自实际,建设各具特色的承载区。同时鉴于张江集中了科创中心的重要功能和核心标志,也是创新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示范区,因此,将张江综合性货架科学中心、张江科学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作为科创中心的重要基础平台、核心承载区和政策先行区,归并集中,设立专章予以详细规定。

关于推进科创中心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条例(草案)》作为科创中心的“基本法”,是科创中心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的总纲,但在内容上不追求对具体问题的面面俱到。目前《条例(草案)》的内容,既对已有重要政策作了提升完善,又为今后相关规定的制修订指明方向、提供依据。今后条例的观测落实中,还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予以细化落实,形成相对完备的推进科创中心建设政策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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