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持续、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推动海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以及海南省财政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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