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资讯大厅> 政策法规> 国家科技政策> 教育部

三部门发布办法加强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

来源: 时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日前发布《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多措并举加强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办法规定,涉密研究生的培养单位须具备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保密条件及保密工作机构,建立由导师牵头、研究生教育相关部门与保密工作机构配合的工作机制,对涉密研究生及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保密监督检查和教育。涉密研究生的培养单位应严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数量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涉密研究生一般只能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确需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应由导师提出申请,报培养单位批准。

  办法还规定,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不得确定为涉密研究生。培养单位确定涉密研究生,应在研究生开展涉密内容研究或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确认,经培养单位按程序审查批准,签订保密协议。涉密研究生的导师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培养单位应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4个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涉密研究生的出入境证件应由培养单位统一保管。

  此外,办法还对涉密学位论文的定密和标志作出规定,并提出将涉密学位论文作为国家秘密载体进行严格管理,对主要场所、过程和环节加强管理。


】 【打印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和分享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 如果您发现网站的内容侵犯了您的合法权利,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予以修改或删除,联系电话:010-62679508,邮箱:service@ctex.cn。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昵称: [查看评论]

Copyright(C)2014,China Technology Exchange Information Service platform,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 │ 业务洽谈:010-62679553 │ 投诉电话:010-62679587
关于我们 | 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加入我们广告投放
京ICP备09093569号-1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96号

中技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