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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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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科发促字〔2016〕37号),设立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简称“弘光专项”)。

第二条  弘光专项由院科技促进发展局(科发局)牵头,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和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国科控股)组织实施。

第三条  弘光专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管理,科发局仅对项目的阶段成果和终期目标进行评估与验收。根据评估结果,专项经费以分阶段或一次性后补助奖励的方式,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

第二章  项目遴选

第四条  弘光专项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聚焦已取得突破并具有相当引领带动作用的重大战略技术与产品,优先支持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和院属科研机构“一三五”重大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通过技术集成、工程化开发和市场应用及推广,力求产出一批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示范转化工程。

第五条  科发局负责向全院征集弘光专项的项目建议。院机关相关部门负责推荐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的成果,院属科研机构负责推荐本单位“一三五”取得的重大成果。弘光专项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已经完成技术可行性的示范验证(技术成熟度TRL>7)。

第六条  科发局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和国科控股对所征集的项目建议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弘光专项候选项目清单,报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启动立项程序。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七条  科发局在前期考察调研基础上指导候选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商业计划书”。项目承担单位应为独立法人的院属科研机构(项目法人),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八条  科发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邀请相关领域和行业专家,对候选项目“商业计划书”进行可行性论证。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均应到场参加论证并共同接受专家质询。

论证过程中,国科控股从投资者的角度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及国科控股发起或参与设立的其它基金决定投资的项目,弘光专项将优先予以支持。

第九条  科发局根据论证结果,商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条财局)形成立项建议,提出专项经费后补助方案,起草项目任务书并与拟承担单位落实任务书中各项内容,报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科发局与项目承担单位正式签署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多方筹集成果转化所需资金并提供相关条件保障,积极组织研发、转化、市场团队按计划的时间节点完成预定目标。

第十一条  对于已有一定规模的实际应用并已验证其经济可行性的转移转化成果(TRL>8),弘光专项主要支持其在国家急需解决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上进一步推广应用。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2-18个月,将根据解决问题的显示度给予一次性后补助奖励。

对于经济性尚未得到实际应用检验的成果,弘光专项将支持项目承担单位选取事关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开展示范验证。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8-24个月,根据所取得的成效,经评估分阶段给予后补助奖励。

第十二条  弘光专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有社会优势资源参与,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院内其它科研机构和院、所投资企业,联合社会企业和相关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组成研发联合体,加强跨学科合作,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资金链的紧密衔接。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与其它参加单位签署“课题任务书”或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保护各方权益。

第四章  评估、验收与奖励

第十三条  科发局对弘光专项实行个性化的专人管理,每个项目设项目经理1人,作为“甲方代表”联系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跟踪项目进程,随时提供必要的协调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根据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时间节点,对项目进展情况组织评估;或根据项目法人的书面请求,对任务书进行1次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时间节点组织评估。调整后,一次性后补助奖励的项目总执行期不得超过24个月,分阶段后补助奖励的项目总执行期不得超过36个月。

第十五条  对于一次性后补助奖励的项目,评估与结题验收相结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于既定的项目完成之日起30天内主动提交结题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完整的技术报告、实施效果证明、目标验收方法、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二)项目经理完成形式审查后,科发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效果进行评估,验证其是否解决了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并形成评估意见。

(三)科发局根据上述评估意见形成项目验收结论,并根据该项目所解决问题的影响力和显示度提出后补助奖励经费的建议,报联席会议审议。审议结果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条财局据此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  对于分阶段后补助奖励的项目,增加分阶段中间评估环节。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既定的阶段性目标完成期限,主动提交书面的评估申请。

(二)项目经理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中间评估(不作财务评估)。

(三)对中间评估达标的项目,科发局将根据事先备案的项目经费后补助方案编制预算,经由条财局审核后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四)中间评估未达标的项目,科发局商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可中止执行,也可继续执行至下一阶段目标节点一并评估,如果达标一并奖励。

第十七条  弘光专项的项目验收,将根据最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结果,形成以下验收结论。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取得预期效果(显示度和影响力),评估达标,验收合格。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但未能完全取得预期效果(显示度和影响力);或经批准调整项目期限和项目内容,完成调整后各项工作并取得预期效果;评估基本达标,验收基本合格。

(三)除上述情形外,凡未能按期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目标的,评估不达标,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验收为“合格”的项目,条财局组织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外部资源实际到位情况,根据审计结果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奖励经费;验收为“基本合格”的项目,酌情核拨部分奖励经费;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获得后补助,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前期投入的风险。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院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好后补助奖励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评估)文件、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验收不合格,并追回骗取的奖励经费。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条  弘光专项的项目法人应有专门人员负责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或委托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负责,立项前做好知识产权策划,项目执行中做好知识产权跟踪与预警,验收后做好知识产权运营与保护。

鼓励项目承担(参加)单位将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委托给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或国科控股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约定责权利。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规范的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建立项目科技资源的汇交和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年度科技报告,上报项目有关数据和成果。科发局将据此建立健全弘光专项成果数据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科发局有义务对弘光专项的技术、产品、专利和标准等成果组织宣传推广。项目承担(参加)单位应积极参加中国科学院主办的各类展会、交易会、对接会等,展示应标注“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并作为评估或验收时的确认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密项目溢出成果的转移转化及其在转移转化过程中形成的新成果和知识产权,应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促进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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