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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创新券助力中小微科企稳岗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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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20年度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兑付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延长2019年创新券申领时间和兑付时间,落实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政策。

根据《通知》,黑龙江省2019年创新券申领截止时间由原定2020年5月20日17时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17时前,届时不再受理申报信息,逾期未使用的创新券将自动作废。2019年创新券兑付申请截止时间由2020年5月31日17时前延长至2020年7月10日17时前,逾期不再受理。

据悉,黑龙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要求,建立了2020年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政策协同机制,对2020年黑龙江省中小微企业完成购买省外创新券服务机构(须是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创新券服务机构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服务的,可按《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创新券支持服务范围和标准给予兑付。

同时,针对当前创新券申领和兑付过程中企业咨询的问题及有关情况,《通知》将《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创新券支持服务范围进一步明晰。关于技术转移服务,支持企业通过签署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四技”合同开展创新活动(需提供具有全国统一认定登记号的技术合同)。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支持企业在申请知识产权过程中向服务机构购买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检索分析等服务。不支持专利转让与购买服务。(服务机构应是拥有相应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市以上知识产权机构证明文件;检索分析等还需提供STN国际联机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等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检索报告。)其他事宜以《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兑付工作的有关通知》为准。

此外,《通知》提醒,申报创新券的企业要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创新券兑付工作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请各单位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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