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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提交初审 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可给予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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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如何由“纸”变成“钱”?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酬支出,要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吗?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有了原创性的科研成果,能否顺利转化为生产力,这是对上海创新策源能力的一大考验。不少代表提到,要想把论文从抽屉中“解锁”,让“纸”变成“钱”,就要打通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本次立法加快科技创新产业化培育,进一步扩大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允许其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给予成果完成人,促进科技成果由“纸”变成“钱”。

条例草案规定,“科研事业单位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价格的,依法可以免于资产评估及备案。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的长期使用权给予成果完成人。”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鼓励各类创新主体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使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支出,以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等,纳入科研事业收入分配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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