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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要求 扎实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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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指出:“‘放管服’改革实质是政府自我革命,要削手中的权、去部门的利、割自己的肉,用政府减权限权和监管改革,换来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释放。”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云南省科技厅首先从简政放权着手,积极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瘦身”行动,严格审核新制定的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科技管理需要的文件,从源头减权限权放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全面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水平。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管理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事务的重要手段。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直接体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能否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开展以来,在政府管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长期积累等原因,各级政府和部门都或多或少遇到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比如,云南省科技厅就曾经面临行政规范性文件底数不清、数量过多、质量不高、文件形式不统一等问题的困扰。针对这些问题,云南省科技厅认真研究并采取了具体举措:

   一是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为加强对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从源头治理“奇葩文件”,防止乱发文、滥发文、违法文件出台,相继制定实施《云南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科技厅全面落实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会前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厅务会审议。

    二是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为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 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云南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未经“三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是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为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僵尸”文件出现,《云南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同时,明确每2年组织1次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

四是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为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延续性,《云南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汇编工作。截至目前,云南省科技厅共编写25辑《科技政策法规选编》,收入了1978年—2018年云南省科技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是集中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改立释。为彻底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底数不清的问题,仅2017年以来,云南省科技厅就3次组织集中对1978年以来云南省科技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3次集中废止了1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截至目前,云南省科技厅已累计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62件,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59件。为方便公众查询,云南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开设了“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现行有效的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已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专栏,集中公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以及已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只有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机制,定期清理调整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才能有效防止“奇葩文件”、违法文件出台,才能杜绝“僵尸”文件出现。云南省科技厅通过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化、法治化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顺利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瘦身”,切实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权威性,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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