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通过,在努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瓶颈”、着重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的同时,大幅提高了科技人员奖励标准。
根据《条例》,重庆设立“流动管理机制”,鼓励在职创业和离岗创业,部分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此外,经所在单位同意,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在职创业、离岗创业、项目合作、挂职或者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此期间的人事关系予以保留,期限不得超过3年。
该条例规定将大幅提高科技人员奖励标准。若研发机构、高校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的,科技人员可从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可从该成果对应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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